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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号,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晚,被告人彭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洪雅县洪川镇修文路三段由东向西行驶,19时55分许,车行驶至洪川镇修文路三段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彭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洪雅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9 mg/100ml。到案后,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住洪雅县**镇**村**组**号,电话:1377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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