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9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卢某某(户籍地:广西省柳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5月26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桂****号小型汽车(载宋某某)由卢某某**乡驶往卢某某城,行驶至卢某某**交叉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5.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为国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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