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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4时48分许,被告人彭某醉酒后驾驶冀AT****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永清县文苑路金色年华小区院内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金色年华小区门口向西右转弯驶出小区时,与金色年华小区门禁监控杆相撞后,又倒车与车后方5号楼业主房屋墙体、窗户、护栏相撞,造成房屋墙体、窗户、护栏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血样检测,彭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320.0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案件说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贾某某、高某某、吕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民海

2020年11月2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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