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1********,回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街道**街**号。2020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沂水县鑫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电业局路口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彭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6267****);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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