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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无业,出生地江西省寻乌县,户籍地江西省寻乌县长宁镇岳家庄大道**号*栋*单元,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中海华府*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赣州市章某某红旗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红环路路口路段时,车头碰撞同方向在前由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赣B****2号小型轿车车尾,致使赣B****2号小型轿车失控碰撞同方向在前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赣B****0号小型轿车车尾,造成被害人林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林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彭某某等人进行检测,彭某某的检测结果显示为155mg/100ml。之后,民警将彭某某等人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北院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1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张某某已达成协议,并已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和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悦

(院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证据目录一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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