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6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09时57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本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路**路交叉口东口路段时,因违规停放摩托车被查处,并被民警发现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验,被告人彭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223.13mg/l00ml。
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建勇
检察官助理:陈立昌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888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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