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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80********,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住广州市白云区**路**街**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号**楼)。2020年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4时53分,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D5****号小型轿车搭载乘客行驶至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多宝路西15米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0.5mg/l00mL。经认定,被告人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警情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小妹

202056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1814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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