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汉族,**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省**市,现住**市***区***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小型轿车从东茅岭新华书店附近开至新胜路,途经太和夜市门口倒车时与后方郑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郑某某报警后,接警赶来的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民警将彭某某带至岳阳市湘岳医院提取血液样品,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检验: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4.7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启明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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