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五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2时39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黑色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泗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路与***交叉口5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1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2月29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单等书证;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卢灿民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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