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住该村。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大安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在黑河市市区内沿中央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中央街与环城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孔某某驾驶黑N****9号克菜斯勒牌小型轿车相撞。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2.6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彭某某承担此起事故全部责任,孔某某不承担责任。
经侦查,2020年8月2日,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大安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孔某某驾驶的黑N****9号克菜斯勒牌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被告人彭某某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黑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孔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梅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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