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现住遵义市新蒲新区**老街**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载有李某某、杨某某的贵C2****号小型轿车由新蒲新区新蒲老街出发沿虾新快线往虾子镇方向行驶,当行驶到虾新快线马槽窝大桥路段时,该车与前方由王某甲驾驶载有王某乙、王某丙和王某丁的贵A5****号轻型普通货车尾部相碰撞,致李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受伤、贵A5****号轻型普通货车所载货物和行道树损坏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彭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0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伤情鉴定,王某丙受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样提取登记表;2.书证:查获经过、信息查询记录、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王某丙、王某乙、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血样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车辆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尊平
检察官助理 杨帮华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8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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