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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13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402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仁化县**镇**村**队**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路**小区。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跃进牌两轮普通摩托车(经鉴定属机动车),沿团结南路行驶至科技路,后沿科技路行驶至中华世纪城小区西门里内部道路,在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监控室附近时,适逢王某某驾驶陕A271050号雅迪牌两轮电动车沿此处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车辆受损,彭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彭某某驾车时的血醇浓度为217.7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认定,被告人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佩戴头盔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照片、强制措施凭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诊断证明、谅解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李某丙、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指认笔录;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彭某某血醇浓度为217.76mg/100ml,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拘役两个半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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