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局行政办公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3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9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吉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科右前旗**路**面粉厂**门南**米处时,被科右前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抓获,经检测,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3.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到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琢
检察官助理:傅强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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