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村**号,现住福清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福清市音西街道中联城国惠大酒店与朋友一起饮酒。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闽AX8***小型汽车从国惠大酒店出发,行至龙江街道霞楼村路段时,为避让行人倪某某,碰撞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闽AJ****皮卡车,造成两车损坏及倪某某受伤的损害结果。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31mg/100ml。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翁某某、倪某某无责任。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彭某某赔偿翁某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550元;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彭某某赔偿倪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6000元。翁某某、倪某某均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AX8***小型汽车;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等;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行车路线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洪娟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