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94********,汉族,大专文化,职工,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道**号**栋**室,住福建省浦城县**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浦城县一家饭店与朋友吃饭,期间饮用三瓶啤酒。当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离开饭店,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小区门口往**小区的住处行驶,行至**路与中央护栏发生碰撞,致护栏及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某下车见到恰好路过此处的朋友潘某某,和潘某某交代“帮忙处理一下”,随后离开事故现场,回到住处。22时58分,被告人彭某某在接到潘某某的电话联系后,随即到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被带至浦城县医院抽取血样送检。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赔偿了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4050元。
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3.7mg/100ml。
经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彭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志文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彭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尿检报告书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信息查询表、车辆信息查询表、彭某某驾驶证复印件、赣******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情情况说明、潘某某违法行为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5.浦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及现场方位示意图、彭某某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6.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彭某某已赔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益宏
检察官助理:陈炜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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