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5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2009年取得E型机动车驾驶证后,2015年到期未及时换领而被注销。2019年1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径衡阳县**乡**村**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截,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66mg/100ml。交警随即将被告人彭某某送至**乡卫生院抽血取样,后送检。经检验,被告人彭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5.65mg/100ml。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彭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及抽血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惠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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