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6日由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在桃江县***镇***村王某某家吃饭时饮用了白酒。饭后,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镇***村出发往***村方向行驶,途经***村路段时与一辆小车相撞,被告人彭某某因受伤被送至桃江县第三人民医院。事故发生后,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置,根据群众反映得知摩托车驾驶员有饮酒驾驶嫌疑,遂在现场处置完毕后到达桃江县第三人民医院,对被告人彭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8mg/100ml。桃江县第三人民医院护士于当日对被告人彭某某抽取血液,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2mg/100ml。经查,被告人彭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中乙醇成分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制度,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婷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8737****。
2.案卷材料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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