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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月5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3127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永顺县,现住吉首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吉首市沙子坳出租屋内喝酒,期间喝了一杯半(约3-4两)杨梅酒,20时许驾驶湘******号皮卡车从沙子坳出发沿人民北路往商业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路武陵山十字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5.33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湫凤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中,现住吉首市**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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