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71********,汉族,文盲,务农,现住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位于老河口市**镇**村**组的朋友家吃饭时饮酒。当日14时50分许,彭某某无证驾驶蓝色无号牌农用三轮车从朋友家出发,沿洪山嘴镇宝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洪山路路口时,与对面正在掉头的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鄂F****0公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报警后赶赴现场,经酒精检测仪检测,发现彭某某酒驾,将其带至老河口市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从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2.92mg/100ml。
经认定,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公交车受损显著轻微,被害人周某某放弃向彭某某追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呼吸酒精测试报告、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 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视频光盘1张;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冯丽华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家中,联系方式1597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