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车沿定兴县**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门口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焦某某驾驶的冀F**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乙醇含量为166.164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彭某某与焦某某达成协议,彭某某赔偿焦某某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盛装血样的容器编号情况说明书、治安管控责任倒查信息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复印件、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赔偿协议说明、个人电子档案、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2.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及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抽血过程录音录像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松
检察官助理:张 磊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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