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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古冶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冶区交警四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唐山市古冶区唐林南路处,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截查获,经鉴定酒精测试结果为89.9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船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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