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武侯区**道**号**栋**单元**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19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川A1****号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龚某某及其小孩从绕城高速绕西永宁站驶入,21:30分车辆从绕城高速接待寺收费站B1出口驶出即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彭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30.6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燕勤
检察官助理:刘隆含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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