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现住惠东县吉隆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惠东县吉隆镇鞋城大道**饭店喝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0****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吉隆镇鞋城大道往惠东县吉隆镇大东山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吉隆镇二十八米路红绿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6.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文尧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