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1031973********,壮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23时30分许,彭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8号小型轿车从南宁市金浦路酒吧街出发,行驶至民族大道茶花园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立即将彭某某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液。经检验,案发时彭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46.0mg/100ml。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文静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号房,联系方式:1330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