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16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宛城区**乡**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村**栋**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对被告人彭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8****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上沙村饮胜饮吧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路车公庙路段(快速路)时,提前靠边停车,后被到场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彭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车轨迹查询截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载有执法现场录像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锋
检察官助理:卢嘉敏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村**栋**号,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涉案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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