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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509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吉隆镇往铁涌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沙桥路段时因尿急将车停在路边小便,被方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致彭某某、方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彭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09mg/100ml。经认定,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彭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敏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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