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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180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0********,仫佬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醉酒(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60.76mg/100mL)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S****)途经东莞市**镇**社区**路**号**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张某某的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2****)、闵某某的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5****)及刘明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S7****)发生碰撞,造成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评估,上述四车的损坏价格为48567元。 破案后,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娴

2020年5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3950****,保证人严某某,联系电话1892827****。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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