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街**村**楼(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渝F**两轮摩托车行驶到奉节县夔门街道巴原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彭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乙醇含量为164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被告人彭某某带至奉节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抽血。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悔过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血液提取笔录及照片、血液封存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6.抽血、封存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馗
检察官助理:刘玲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街**村**楼,联系电话15823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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