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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号**楼**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号**栋**号)。200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9的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卫国道地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地道东侧口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娜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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