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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4********,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云******号仓栅式货车沿通龙线由鱼塘镇街子往龙潭乡方向行驶。21时20分许,车辆行驶至通龙线隔界路段时,被告人彭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停放在路边的云******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彭某某未停车继续往龙潭方向行驶。行驶至通龙线K28+800米处时,所驾车辆驶离有效路面与山体发生碰撞后停于公路内埂。后被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当场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被告人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经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彭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7.6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获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普某某的陈述;5.司法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住墨江县**镇**组**号;

2.案卷2册,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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