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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7********,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泸西县**镇**村委会**村**社,现住蒙某市**街**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醉酒驾驶云******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蒙某市护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护国路创泰御翠湾小区路段,其所驾车辆车头右侧与前方同向被害人袁某某驾驶的无号台铃牌二轮电动车(防盗备案号:蒙某******)左侧后部相撞后,致袁某某所驾车辆失控与被害人王某甲顺向停放的云******号小型轿车左侧后部相撞,造成袁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某驾车未停留,继续行驶至永善街银龙新苑小区路段时,其所驾车辆车头右侧,与被害人余某某、王某甲各自顺向停放于道路北侧停车泊位内的云******号小型轿车左侧、云******号小型轿车左侧后部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某弃车离开现场,并让他人在现场处理。后经公安机关工作,彭某某于当晚在朋友规劝、陪同下到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70.07mg/100ml,被害人袁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彭某某对护国路创泰御翠湾小区路段、永善街银龙新苑小区路段的道路交通事故均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袁某某、王某乙、王某甲、余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袁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经朋友规劝、陪同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应伟

检察官助理:李维娜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方式:13988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一张、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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