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55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街**巷**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时18分,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B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盘江东路与二环北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彭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0.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车辆查询结果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凯容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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