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4年11月17日被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5月份,被告人彭某某、胡某某(已判刑)、高某某(已判刑)、付某某(已判刑)等人以可以帮助购车人零首付购车,并以所购车辆继续办理大额信用卡、银行信用贷款等名义,通过为符某某垫付首付款等费用取得其信任,由符某某在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办理车贷16.576万元,并在临沂冠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奥德赛’牌多用途乘用车后,将车骗走。
2.2014年5月份,被告人彭某某、胡某某(已判刑)、高某某(已判刑)、付某某(已判刑)、蒋某某(已判刑)等人以零首付购车,并以所购车辆继续办理大额信用卡的名义,通过为张某垫付首付款等费用,由张某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办理车贷13.1万元,并在淄博旺恒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思铂睿’牌轿车后,将车骗走。
3.2014年7月3日,被告人彭某某、胡某某(已判刑)等人,以垫付购置附加税、保险、挂牌费用,并承诺用该车再次到银行贷款车价150%的额度供车主使用的名义,将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八里屯居委傅某某贷款购买的奔驰GLK260越野汽车鲁******(价值39万元)骗走。后彭某某、胡某某等人将该车以18.7万元价格抵押给付某某(已判刑),付效猛以20.5万元价格将该车抵押给王某某(已判刑),王某某等人以21.5万元价格转押给杨某(已判刑)。同年10月16日,杨某以23万元价格转卖给王某某(已判刑),王某某以24.4万元价格转卖给呼和浩特市的侯某某。后该车被河东公安分局追回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傅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符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阚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犯胡某某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宗学
2020年4月12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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