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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71********,汉族,初中文化,**厂退休人员,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大道**号**村**幢**单元**室,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三明******号二轮车辆行驶至三明市梅列区长安路列西道口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彭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8.49mg/100ml。经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彭某某驾驶的三明******号两轮车辆属于机动车中的两轮摩托车类。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志敏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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