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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汉某某株木山街道施家巷村高家塘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月10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3时47分许,被告人彭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汉某某S233龙阳路辅道内由北往南行驶至汉某某纪律检查委员会路段时,与同向从主道向右变道驶入辅道行驶的何某某驾驶的湘JH0826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彭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6日,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积极与事故当事人何某某达成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汉某某公安局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饮酒地点照片及被告人彭某某籍信息等;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所作供述和辩解;4.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贵纯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269113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证人名单1份。

4.认罚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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