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9********,汉族,大专文化,菏泽市**化工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庄路**号,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凌晨5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方红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解放街与东方**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所作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碧若
检察官助理许瑾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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