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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彭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住井冈山市**镇加油站对面。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酒后驾驶湘******轻型普通货车误入井冈山市井福苑小区并撞坏小区A10栋3单元天然气管道。接警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78mg/100ml。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彭某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为20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证人曾某某、田某某、叶某某证言;

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民法院

检察官:许爱华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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