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941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乡**村**村**号。(以上均为自报)。2020年1月9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辆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晚11时许,被告人彭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东升镇**对开路段处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彭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厉某某

 检察官助理:樊某某

        2020年5月 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7*******)。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