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941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乡**村**村**号。(以上均为自报)。2020年1月9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辆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晚11时许,被告人彭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东升镇**对开路段处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彭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厉某某
检察官助理:樊某某
2020年5月 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7*******)。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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