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8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湖北省武穴市**镇**路,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辽A9****号小型轿车从广州上高速公路出发往肇庆,7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白土高速口往肇庆方向的高要区金渡镇肇庆大桥慢车道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某无证驾驶的粤H4****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被害人陈某某报警,被告人彭某某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彭某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
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89.05mg/100ml。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人口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雯婷
检察官助理:彭晴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联系电话189********。
2.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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