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9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0时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湘******轻型普通货车,从娄底城区洞新市场驶至新星北路梅子湾大桥北端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2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彭某某被交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复印件、血液提取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正春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96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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