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1********,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住南通市港闸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楼**号)。被告人彭某某曾因无证驾驶,于2007年4月28日被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9 日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在南通市港闸区**街道**路路边看到办证广告,遂电话联系对方并提供本人照片,委托对方制作了一本驾驶证和一张身份证。
2017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本市港闸区江海大道工农北路路口等待交通信号灯时,被执勤民警盘查,被告人彭某某在将驾驶证和身份证交给民警之后逃离现场,后于2017年9月4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被查获的驾驶证、身份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扣押的身份证、驾驶证等物证;
2.侦查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5.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伪造驾驶证、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 春
检察官助理:张文欣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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