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19〕241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3********,汉族,小学文化,美团外卖员,户籍在江苏省涟水县**乡**村**组**号,暂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以上均系自报)。2017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曾使用本人身份证注册美团网站外卖员。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无法再次使用本人身份证注册,为再次成为该网站外卖员,遂通过互联网向他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本人手持身份证的照片,伪造身份证件8张用于注册该网站账号,并在该平台接单进行跑腿业务。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静安区中兴路1666号长途客运总站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外称美团网)出具的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证实,被告人彭某某使用虚假身份在美团网站注册外卖员,并通过该账号进行接单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清单、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后台注册信息、骑手开工照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信息证实,被告人彭某某在美团点评后台注册使用的相同面部不同身份证件共计8张。
3、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及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彭某某曾使用自己真实身份证在美团网站注册骑手账号的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前科检验通知单、个人基本信息、十指指纹信息卡、跨区域协作申请表证实,被告人彭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身份情况。
5、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彭某某的前科情况。
6、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居民身份证系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仍予以伪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瑱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本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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