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附**号,捕前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里**楼**单元**室。2003年10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彭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电脑、打印机等工具,伪造并贩卖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的离婚证2个、唐山市公安局各派出所的户口页7个、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不动产权证书1个,并伪造了“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国家机关印章3枚。同时伪造并贩卖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毕业证5个、迁安市杨店子高级中学毕业证1个、唐山市路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健康证2个。经鉴定,依法扣押的3枚印章的印文与相关单位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电脑、打印机、“公章”等;
2.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魏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丽丽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单行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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