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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街镇**村**组,现住娄底市娄某某**小区**栋**单元**室。曾因诈骗,2010年6月28日经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8年8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2020年1月9日至2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10月27日、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彭某某在其位于娄底市娄某某**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采购电脑、打印机、钢印机等设备放在房内用于制作假证。期间,彭某某通过QQ或微信等方式接单后按照客户要求制作假证,从中收取20元至100元不等的费用。直至2018年8月17日,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彭某某抓获,并当场在其家中提取到13个假印章,分别为“成都市**局”的印章1个、“成都市**小组办公室”印章1个、“四川省**厅”印章1个、“四川省**厅**办公室证书专用章”印章1个、“四川省**厅**审查专用章”“印章1个、四川省**厅**专用章”1个、“湖南**大学”印章1个,“**大学”印章1个、“湖南**大学”印章1个、“湖南**学院”印章1个、“成都**学院”印章1个、“四川**学院”印章1个、“成都**学校”印章1个。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还5万元赃款至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一人犯数罪,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颖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1837387****)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四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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