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410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住长沙市岳麓区桃花岭村委****,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批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利用其微信昵称为“**”、微信号为: ****mmm的微信号,建立主要为传播淫秽视频的“VIP电影8”微信群,拉拢微信陌生人进群,并在群内大肆传播淫秽视频和链接供微信群成员观看,该微信群群主系彭某某本人,群成员达90余人。其中彭某某在该微信群中传播疑似淫秽视频60部、群成员“**菜”传播疑似淫秽视频2部、群成员“**中”转发疑似淫秽视频6部,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检测中心鉴定:该微信群共传播淫秽视频64部,其中群主“**”发布52部,群成员“**菜”发布淫秽视频1部,群成员“**中”转发以上两人淫秽视频1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先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盛德

检察官助理:段康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