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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介绍卖淫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4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介绍卖淫女陶某某与梁某某在广安**道品锐酒店311房间以1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2019年3月14日晚,被告人彭某某介绍卖淫女颜某某与黎某某在承平盛世**期**幢**单元**号房间以5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3.2019年3月14日晚,被告人彭某某介绍卖淫女陶某某、廖某某在广安金鼎酒店,分别以300元的价格与秦某某、柳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4.2019年3月14日晚,被彭某某介绍卖淫女廖某某与贺某某在金梅酒店8705房间,卖淫女颜某某与嫖客马某某在金梅酒店8703房间以12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介绍他人卖淫,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霞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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