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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按摩店老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本市**镇**村**组**号。2019年8月28日因介绍卖淫被樟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至8月,被告人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卖淫女王某某以及微信名为“快乐一生”、“等爱的玫瑰”、“唯一”(微信号为**)、“无语小姐”(微信号为**)、“baby小姐”(微信号为**)、“绝恋”(微信号为**)的卖淫女介绍嫖客40余次,每次从卖淫女处收取40元或50元费用,共获利2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皮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甘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供述与辩解;4.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卖淫女介绍嫖客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小寒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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