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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罪)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巨某某**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4时44分,被告人彭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县**镇**村**街里时,撞在同向行驶的程某乙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尾部,电动二轮车在失控的状态下又撞在贾某某停驶在道路西侧的鲁******号小型轿车上,造成程某乙、电动二轮车乘车人程某甲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某驾车逃逸,被害人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程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被害人程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彭某某和被害人程某乙达成调解协议,支付被害人程某乙损失人民币36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贾某某因损失较小,没有要求被告人彭某某赔偿,但也对其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程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巨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笔录:巨某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星领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某某**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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