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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七台河市**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住新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黑K****9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沿同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同街交叉路口转弯时,将人行横道上的被害人孙某某撞上,造成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七)公(刑技)鉴(法病)字[2020]71号鉴定意见:被害人之损伤符合闭合性胸腹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彭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二份、 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琼

检察官助理:范大龙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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