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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0024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18时过,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其牌号为渝HFM***的小型普通客车,由重庆市黔江区往彭水县清平行驶。当日19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重庆市黔江区国道319线2190公里300米长下坡路段时,被告人彭某某因未降低行驶速度,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向某某撞倒,致使向某某当场倒地。后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1人死亡、渝HFM***号小型普通客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男朋友报警后,被告人彭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保护事故现场并积极施救。

2019年10月18日,经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与被害人向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等相关书证;

2物证检验报告、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4.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燕红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2524****);

2.侦查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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